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发布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 文号:-----------
发布日期:1984年01月14日 生效日期:1984年01月14日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坐车、船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凡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等的乘客,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维护乘坐车、船的秩序:
(一) 乘坐车、船,应在站台(或者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码头上排队, 依次候乘;
(二) 上下车、船,须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客后上客,依次登乘, 不得拥挤,不得翻越栅栏、抢上、爬窗、拦车、 扒车,或者在船只已离岸时眺船;
(三) 赤膊者、醉汉、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不得乘坐车、船;
(四) 谦让老、幼、病、残者以及孕妇优先上车、船,主动给他们让座位;
(五) 乘坐车、 船时, 不得将头部和手臂伸出车、船外,不得躺卧、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打闹、斗殴;
(六) 在车、船运行中,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谈笑或者催促驾驶员赶路;
(七) 在车、船内,不得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 乘坐车、船时,应当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礼貌;
(九) 车、船在运行途中,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在乘运人员的安排下,换乘其他车、船,不得自行开启车、船门,强行上下;
(十) 车、船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离开车、船,不得随车、船返乘或者在终点下车站、码头上车、船。
第三条 乘客应爱护公共交通车、船,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车、船以及站台、码头上的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买车、船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
(一) 乘客登乘车、船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月票,身高超过一米十公分的儿童应购票;
(二) 每一乘客可以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米十公分的儿童,免费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应购票;
(三) 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四) 越段超乘的,按超乘段数补票;
(五) 无票乘坐的,按该车、船次全程票价补票;
(六) 使用废票乘坐的,按该车、船次全程票价的一倍补票;
(七) 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补票,冒用、涂改和私换月票上像片的,自当月一日起补票,补票办法均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往返一次计价,补至发现日止,月票收回;
(八) 拒绝乘运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坐的补票;
(九) 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 但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
(十) 车、船票出售后,不予退票。
第五条 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的行李包,超过重量的应购同程票一张。
第六条 乘坐车、船,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乘客携带易碎物品,应当妥善包扎和管理,不得有损其他乘客;物品损坏,由携带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乘客在车、船内拣拾到其他乘客的物品,应交乘运人员或车站、码头调度人员处理。
乘客在车、船内失落物品,可以向车站、码头查询或认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则,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和其他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如果发生赔偿损失责任纠纷,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则,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运行安全,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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