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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实施 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计税排量2.0升以上税额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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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起对排气量在2.0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降低或维持不变;2.02.5()的,税额适当调高;2.5以上的,税额较大幅度提高。近日,我市转发了新《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最大的调整在于乘用车将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税,改变了之前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的方式。这意味着,大排量车今年起要多交税了。

  据悉,新《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1日起施行,200783公布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公共交通车船暂时免征

  新办法规定,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1日至1231。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31日前。

  新办法还规定,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代收代缴车船税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对未提供当年或自上次年检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车船检验机构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明。

  车船税征收标准调整

  新办法对乘用车的税额,分别做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1.0()以下的,税额为180;1.0以上至1.6()的,税额为300;1.6以上至2.0()的,税额为360;2.0以上至2.5()的,税额为720;2.5以上至3.0()的,税额为1500;3.0以上至4.0()的,税额为2640;4.0以上的,税额为3900元。

  商用车分为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和货车。其中,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且20人以下,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540;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72元。

  挂车按货车税额50%计算,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36元。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36元。摩托车每辆每年税额为60元。

  在船舶这一项目中,新的办法还将游艇单列,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游艇一般长度在7.930之间,按上述税额幅度,每艘税额约为4800元至60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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