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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公交低票价政策 市民可提调价要求
作者:刘倩 来源: 南方都市报

    4日,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进一步推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当前城市公交运营基本情况(包括旅客运输量、运营成本、票价水平、盈利状况等)、现行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法规、文件依据、补贴或优惠方式、范围、标准等)以及当前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改革政策建议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对各地情况进行审核,价格偏高的将作出调整要求。

  严控公交经营者利润率水平

  办法要求,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应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对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定期审核与评价,合理界定政府补贴与价格补偿的范围,严格控制公共交通经营者利润率水平。

  办法规定,对于擅自制定或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的;采取降低车辆档次和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涨价的;不执行政府有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优惠政策的;违反规定在政府定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消费者可提出调整票价水平

  办法提出,消费者可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制定或调整票价水平、计价方式、票制、票种提出自己的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反馈建议人。

  办法要求,提出制定、调整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制定、调整的建议方案;()制定、调整价格主要依据和理由;()对相关行业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影响分析;()企业近三年运营成本测算情况;()营运资质证明、线路开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线路走向及站点设置、里程及示意图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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