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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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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建城交字[1998]06号
 
河南省建设厅:
    你省焦作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城〖1993〗386号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过程中所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作为政府部门通过经济手段调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的实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设部曾于1993年5月印发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建城〖1993〗386号文),请按该文件执行。
 
2、在最近颁发的建设部、公安部部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已写入相关条款,请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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