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小何乘坐公交车去沙坪坝,途中司机与一名乘客发生了争执,小何好心劝架,却被乘客用水果刀刺伤。近日,渝中区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没有按照义务将小何安全送往目的地,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9月6号,小何从杨家坪上车,乘坐404路公交车前往沙坪坝。当车行驶到石桥铺时,一名男子上车后发现后面已经没有座位了,而驾驶室司机的正后方还有一个空位,便跨过栏杆坐了上去。
“这是见习司机的座位,乘客不能坐,我们有规定!”司机看见后立即制止。男子并没有起身,继续坐在座位上嚷嚷着:“空起为啥子不能坐嘛!扯得很!”两人你一言我一句,争执起来。男子越骂越难听,司机急了,把车一停,不愿再继续行驶。
坐在前排的小何看见后,便上前去劝架。可那名男子嫌小何多管闲事,一气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小何的胸前刺去。
随后,小何被送往医院,共花费了23389元。民警调查发现,刺伤小何的那名男子家庭经济极为困难,他的家人也多次表示无力赔偿医疗费用。小何以公共运输合同纠纷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小何的伤是第三人造成的,车辆在行驶运送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渝中区法院认为,小何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往目的地,但小何在运送途中受伤,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公交公司应支付小何23389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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