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新建县人民法院对南昌市公交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谈建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14年6月,谈建华担任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公司公交客运站台、公交停车场、立体车库等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给付等方面进行关照,先后多次收受秦峥嵘等7人钱物共计人民币49.34万元。据办案人员介绍,谈建华逢年过节大肆受贿,每次受贿金额在1万至13万元不等,多以现金和金条的形式。接受调查后,谈建华先后退回33.6万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谈建华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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